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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打围是否有赔偿

2021年10月25日15: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施工打围是否有赔偿

 
一、施工打围是否有赔偿
 
进行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进行路面围蔽的,如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如果没有损害他人权益,没有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施工产生的侵权行为怎样举证
 
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经营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的侵权诉讼,由上述危险区域管理人就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担举证责任;
 
6.因建设工程或工程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7.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权诉讼,由堆放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因挖掘地面、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的侵权诉讼,由施工人就自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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