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但没有故意,可以减轻刑罚吗?
跟他人起争执时,如果争到脸红脖子粗可能会互相动手,结果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但是,因为行为人自己是拒绝这个后果的,所以合理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意思,因此有些人会主张可以减轻刑罚。
按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即可以减轻刑罚: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4、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8、预备犯;
9、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10、未遂犯;
11、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12、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13、有立功表现的。
因此,致人死亡但没故意的,不属于可以减轻刑罚的情形,所以,必须接受相应的刑罚。即如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将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