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届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
现今不少人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获得车辆、生产设备等租赁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很多时候即使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了,租赁物又该怎么处理?谁才是租赁物的主人呢?
融资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五种情形:
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赁物可以这样处理:
1、归承租人所有,但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不予返还,但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
2、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按规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3、归承租人,并向出租人折价补偿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租人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