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谁?
现今不少人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车辆、生产设备等租赁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双方疏忽等原因,融资租赁合同有时会被认定无效,这时租赁物归谁所有就极易引发双方的纠纷。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当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可以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由当人各方承担违约责任:
1、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处理。例如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纽舰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2、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要是协商不成的,按规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3、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租人折价补偿。
因此,当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倘若双方因租赁物归谁所有发生纠纷,又无法进行协商处理的,可以咨询律师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可有律师再磋商或到法院法院起诉维权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