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职工融资是非法融资吗?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众所周知,但怎样认定非法集资,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事情。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时常会向职工借钱募集资金,这是不是非法集资呢?倘若没有弄清楚,不但公司不敢向职工借钱,而且职工也不敢借钱给公司了。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对此问题早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非法集资。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借贷合同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通常情况下,公司向职工借钱融资的,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是非法集资。
按规定,判断公司融资是否属于非法融资的,应该根据其是否满足以下情形: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如不是公司内部特定的职工。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向职工融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该向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罪: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