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的情形有哪些?
在实践中,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哪些情况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呢?却是不少承包人都不知道的事情,以致没有或未能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要求。
发包人导致停工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也就是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而,在实践中,发包人要是出现以下情况时,承包人可要求赔偿: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工程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工程停工;
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
5、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
6、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
7、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
8、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