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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络相片侵权吗

2021年11月01日15: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用网络相片侵权吗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保护主体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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