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拆迁安置 > 行政强拆 >

行政强拆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1年11月08日17: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强拆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行政强拆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行政强拆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被强拆方相应的赔偿金,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行政强拆赔偿何时进行支付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需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如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联系法帮网律师进行咨询。

 

img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有土地证是否会被强拆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行政强拆知识排行榜
行政强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