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我国的大部分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需要通过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目前单行法律中主要赋予了涉及外部紧急公共利益的少数行政机关享有执行权,如公安、工商、税务、审计、财政、外汇、海关等。行政强制执行是由有权机关将具体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运用国家强制力予以满足与实现的活动,主要有直接强制与采取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代履行的间接强制两类。
而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又包括强制拘留、提取、划拔存款、扣缴、抵缴、迁出与退出、拆除、收兑、变卖等等,在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时常常与查封、扣押、变卖一起表述,但这里只有变卖才是执行措施而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极易混淆。
在实现一定的义务状态这一点上,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相近,但是两者实现的由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往往是一个经过争讼的、作为实体结论的义务,往往还主要是行政处罚确立的义务;而后者则是一个仅具有程序法意义上的义务。两者在主体的范围、采取的法定理由、实施的程序、方式及方式上均存在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