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 >

对吊销公司是否直接判决清算

2021年11月09日14: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吊销公司是否直接判决清算

 
 
一、对吊销公司是否直接判决清算
 
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后,不需要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就需要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偿公司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营业执照会被吊销的情形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企业申请破产前如何清产核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破产清算知识排行榜
破产清算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