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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2021年11月09日15: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因为合同都是自主确定的,所以,有些人在签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就两个人决定好抵押担保期间。其实,所谓的普通合同也不是完全自主约定的,还是要在一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而抵押担保合同也一样,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除了遵守一般签订合同的规则,双方也自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间,要是自行约定的就是无效的。因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所以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除了不能自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间,还不能约定以下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
 
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3、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
 
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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