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做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违法么?
担保在经济往来中越来越普遍,主要是怕债权得不到实现,而最常见的就是拿房子、车子这些比较有价值的进行担保,有些人还会拿自己的土地来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想着土地也是很值钱的东西,而且是自己的土地作为担保也应该是没问题的,其实不然。
土地通常是以抵押作为担保的方式,对土地进行抵押是权利的抵押而不是土地本身,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需注意,进行的抵押土地权利必须已经登记发证,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的土地必须享有权利。另外,权利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
因此,并非只有是土地就能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像土地的所有权,特殊性质的土地就连土地使用权也不能进行抵押。具体来说下列的财产不能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如进行抵押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