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还能用吗?
在做国际买卖的时候,确定合作了,就会签个买卖合同,为保证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能够尽快解决,通常也会在买卖合同中先说好仲裁机构。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因为会不会出现矛盾纠纷是不确定的,所以导致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事实上,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会导致该协议无效,不能继续适用。
因为按照仲裁的规定,约定国际仲裁协议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2、事项可仲裁,且不违反我国的专属管辖。
3、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
4、内容合法,且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5、仲裁机构适格且明确,具有唯一的指向性。
当然,现在仲裁协议是不能用,那么可以去提国际贸易诉讼。要是去起诉的话,那么需要按照下面的程序走:
1、先去提起诉讼
就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决定受理诉讼以后,会将诉状副本送达给每一个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
2、准备答辩和请求
实际中,被告一旦向法院就起诉事项做了实质性的答辩,就表示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日后就不得再以此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抗辩。
3、提证据保全程序
就是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若日后有灭失、湮没或难于使用之虞时,一方当事人可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4、提供诉讼证据
凡是诉讼当事人想要证明他在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或要求,都必须首先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而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笔录等。
5、进行保全措施
为防止被告隐匿、变卖或转移财产,使原告日后得到胜诉时一无所获,使得法院的判决无从强制执行,那么就要及时申请保全程序。
6、进入案件审理
按照选择的管辖的法院,确定具体的审理和答辩。
7、裁判和上诉
在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之后,要是有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及时去上诉。
8、国际司法协助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一国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法律效力,如果要对国外的当事人生效,必须得到该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承认,才有可能在该外国强制执行。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各国在国内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除了国内法的规定以外,各国为了保证本国法院的判决能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还签订了一些关于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协定和多边公约。
在两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一国的民事判决,能否在另一国得到执行,主要取决于两国之间的关系。从原则上说,任何国家都没有必须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义务。但如果两国之间关系良好,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适当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