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际仲裁时,怎么选择参加的仲裁员?
按规定,在参加国际仲裁的时候,需要走下面几个程序:
1、先去申请仲裁,做好答辩并提出反诉
申请人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且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要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有反诉,最迟要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2、组成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若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没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那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4、作出裁决
仲裁庭需要在组庭后九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
5、执行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要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要是没有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所以,在其中,参加仲裁的人对仲裁员的选择规则需要按如下步骤来: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需要在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要没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3、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
4、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