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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是怎样的

2021年11月09日16: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债付息公告范文
 
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债权登记日:××××年××月××日
 
债券付息日:××××年××月××日
 
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年××月××日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年××月××日支付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年公司债券;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债”,代码“××××××”;
 
(三)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7亿元;3年期;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债券利率:“××××债”发行票面利率6.80%;
 
(八)计息期限:本次债券“××××债”计息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兑付日:本次债券“××××债”兑付日期为××××年××月××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部分另计利息;
 
(二)利率:“××××债”发行票面利率6.80%;
 
(三)债权登记日: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年××月××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次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年××月××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次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次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次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债”债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一)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二)联席主承销商
 
1、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2、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三)托管人: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com.cn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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