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订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2、本案中,你的朋友向你借了18万元,借期一年,你们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依上述法条,你在一年借期内是不能从他那里得到利息的。
3、在借款到期后,你就向他索要,现他已将本金给了你,但利息未付,你如提起诉讼,则只能对逾期两年的利息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