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争议仲裁制度之探析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仲裁。一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裁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基础。但在消费争议仲裁中如何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达成仲裁协议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因为现阶段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即时即清式的合同关系,一旦侵权案件发生后,消费者想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真是难于上青天。目前各地的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大都采取推定承诺制度,即对拥有315标志会徽的企业或经营者,仲裁机构即认为其已做出仲裁承诺。这是一种比较新颖的尝试,可以缓解当前消费争议仲裁的“瓶颈”状况,但不是长久之计,必须要在法律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才可推广实行。
二、仲裁员名册
如果消费者提起了仲裁,那么由谁来担任仲裁员?消费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一份仲裁员名册呢?目前我国各地的仲裁委员会都规定了仲裁员名册,实施名册制有利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而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从名册中选出,对方当事人不能抗辩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有利于减少拖延程序的可能。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机构要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但在实践中,按专业设置的仲裁员名册较为罕见,常见的名册大都是仅仅载明候选仲裁员名字,这种仲裁员名册除了告知当事人仲裁员名字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消费争议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名册时就要避免这些弊端,在参考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同时,可以挑选比较适合解决消费争议的仲裁员,并将他们的专业背景、职业简历标注在他们的名字旁边。
三、仲裁程序
确定了消费争议仲裁制度之后,在实际的运作中就必须有一套可行的仲裁程序。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标的额大都在5万元以下的消费争议,其种类可能比较繁多,但都是有关单项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争议,对于这种类型消费争议的解决,设置能够有效运行的仲裁程序是关键,以下就对此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