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转让后债权能否存在
一、请求权转让后债权能否存在
债权人将债权请求权转让后,债权就会转让,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的债权就消灭,由受让人取得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一)通过意思表示来行使
即债权人通过意思表示向特定人要求特定行为,但因为此行为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所以与诉权不同,债权请求权的存续也不以诉权的存续和行使为必要条件。
(二)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行使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便当事人抛弃这些权利,也不意味着其请求权就完全消灭。
诉权是由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其行使必须经过诉讼程序,非经提起诉讼,当事人诉权中的利益得不到彰显和保护。与此不同的是,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即便请求权人没有诉诸法院,其仍可以独立自主地向相对人请求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