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怎样才能立案
一、行政诉讼怎样才能立案
行政诉讼能否立案要看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起诉条件包括: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1.在起诉不作为案中原告未提供其曾提出申请的证据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2.与行政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对涉及身份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诉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3.诉讼行为违反诚信规则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4.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当事人起诉权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5.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