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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终结还能追索吗

2021年11月12日14:4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破产清算终结还能追索吗

 
一、破产清算终结还能追索吗
 
破产清算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追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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