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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如何处罚

2021年11月12日15: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金保险有哪些分类
 
(1)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
 
单人年金是只向一个人支付年金,向二人或更多的人支付年金则称为联合年金。联合年金的两种重要形式是联合生存年金、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2)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
 
年金保险可以用一次缴清保险费(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也可以用分期缴费方式购买。个人可以动用储蓄使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年金保险。分期缴费方式可以是定期缴费,如在一个规定时间内按年缴费,也可以是灵活的缴费。
 
(3)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
 
按照这种方式分类,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是从购买日期后的一个给付间隔期(月、季、半年或年)后开始给付第一次年金,它必须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个人年金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缴清全部年金保险保险费之后才会给付年金.延明年金是在隔了一定时期后开始给付年金,这个一定时期必须比一个给付间隔期长。
 
(4)按有偿还特征分类
 
按照这种分类,年金保险可以分为纯粹终身年金和偿还式年金。纯粹终身年金就是典型年金保险,只要年金受领者生存,继续给付年金。偿还式年金是保证给付一定次数或金额的年金,在年金受领者死亡后要继续向其受益人给付剩余年金。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保证分期给付次数的终身年金。②分期偿还年金。③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
 
(5)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
 
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前者年金给付金额是固定的,后者年金给付金额是按照投资收益调整的,以保持年金的实际购买力,对付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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