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申请撤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
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2、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
3、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同意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按撤诉处理,是指虽然申诉人没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仲裁庭视为撤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即可按撤诉处理:
(1)申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申诉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