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申报破产债权?
破产管理人有权行使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加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依法不属于破产债权,所申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管理人的法定审查事项;因此,管理人对债权人所申报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通常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时,债权人有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但是,该诉讼的核心是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否则,相关判例支持管理人对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的做法。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请积极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