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吗?
中山律师解答:
一般保证人享有对债权人的先诉抗辩权,这点没有争议,关于能否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司法解释已经给出了回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判决书的判项中,除非具备法定的但书情形,即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否则,法院还需要保障一般保证人依据先诉抗辩权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未获清偿前,不得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