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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质权,应当如何设立?

2021年11月19日15:5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金钱质权,应当如何设立?

 
重庆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可知,金钱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有效的金钱质权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质押合同有效。
 
应当存在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金钱质物完成交付,交付给债权人管领控制。
 
转移占有是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金钱质的转移占有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资金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二是将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
 
对质物的持续占有和控制是质权存续的要件要求,因此有效的金钱质权,债权人应当对金钱质物能够管领控制。
 
3、必须通过特户、封金、保证金等方式使出质的金钱特定化。
 
唯有特定化,才使金钱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转移占有成为可能。当事人依约设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债权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的资金金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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