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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担保物权,应当如何确定优先顺位?

2021年11月19日15:5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多个担保物权,应当如何确定优先顺位?

 
上海律师解答: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丁最先受偿。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在后设立的质权而受偿。因先设立的甲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质权人丙。故清偿顺序依次为丁乙丙甲。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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