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有权分割父母遗产吗?
贵阳律师解答: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本案中,胡明峰与胡萍、黄军夫妇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自上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共同生活,并均以父母子女相称,在胡明峰的个人人事档案中填写的父母均为胡萍、黄军,胡明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也写明其父母为胡萍、黄军,故双方应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赖峰、赖凯、赖佳、赖芳芳、赖娜、赖鹏在2009年办理继承公证时并未告知胡明峰,且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中均表明赖力宁仅有六个子女,表明赖峰、赖凯、赖佳、赖芳芳、赖娜、赖鹏事实上也认可胡明峰与胡萍、黄军的亲属关系。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