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是什么?
高唐县律师解答: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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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真的拿不出钱来还债,又愿意用其他的财产进行抵债,债权人是否接受则需要双方好好沟通协商来进一步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