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如认定有效将限制劳动者诉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管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有着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质。其一,实际生活中,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要受劳动纪律、工时的约束,与用人单位处于事实上的弱者和强者的地位;其二,一般民事合同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劳动合同还调整着劳动关系双方的人身关系。可见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约定管辖的两个前提已不存在。
其次,允许约定管辖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属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处强势,可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金额不大,异地而诉对劳动者来说不值得,出于公平,不应允许劳动争议的约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