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