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受理破产程序后,公司的债务应当公平受偿,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事项,并且有关公司的诉讼由受理破产程序的法院集中管辖。
1、公平受偿
(1)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应当由管理人按照清偿方案统一清偿;
(2)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4)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滞纳金,不能作为申报债权。
2、管理人接管
(1)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上述当事人故意不向管理人清偿或者交付的,不产生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法律效果。
(2)管理人有权决定对于公司在破产程序之前订立的但是还没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要求提供担保而未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
(3)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在破产受理后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集中管辖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但是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的,依然适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