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仅限于互换和转让
《民法典》第3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仅限于互换和转让。
一般而言,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够对外互换和转让的,互换和转让都只能发生在集体经济所得成员之间,内部进行转让的空间和可能性是比较狭窄的,这也是农田地“三权分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表现。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仅限于互换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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