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质权与质权,哪个效力优先?
转质权优先于质权,这是因为质权的设立基础是对质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谁占有质押物,谁获得质权,即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转质以后,质押物必然流转到下一任质权人手中,即获得占有。则此时的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因为只有目前的占有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转质依其是否经出质人同意,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两种。
1、承诺转质: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如下:
(1)质权人须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
(2)承诺转质与质权人的质权及其被担保的债权全然无关,不受原质权的限制。
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和债权额可以超过原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转质权的存续期间也不受限制。承诺转质由于系经质物所有人承诺、同意而转质,故转质人的责任并不因之而加重。
2、责任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转质须具备以下条件:(1)于质权存续期间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
(2)转质权的范围不超过原质权。责任转质一经成立,转质人即原质权人则对其转质行为负有自身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的损失应当负责。转质权人对于质物变卖取得的价金,有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