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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否存在加重情节?

2021年11月29日09:37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非法拘禁罪是否存在加重情节?

高唐县律师点评:

存在加重情节,下列情节为加重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

 

3.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相关法规: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帮说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网友评论: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过程中,对受害人加以伤害的情节都是加重情节,当然,还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拘禁他人的。所以,在非法拘禁的时候,受害人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这才是最重要的。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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