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存在什么欺诈行为

2021年11月29日13:5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房屋出售存在什么欺诈行为

 
 
济南律师解答:
 
(一)商品房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房多卖好比“一女多嫁”。是指开发商或原房产权人先后将同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二个以上购房者的行为。这就好比将一个女子许给了好几个男人,但“一女不能共二夫”。在众多购房者中,只有哪个办了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的购房者才能取得房屋。其余的购房者只能枉付“聘礼”望“房”兴叹。
 
(二)房屋预售后抵押或售卖抵押房屋,这是开发商故意处置购房者权利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为了筹集房地产开发资金,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已抵押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上面所述的案例,谭某不仅采取一房多卖的欺骗手段,而且还采取了将同一栋商品房抵押给王某后,又再次抵押给张某,他还将房屋多次抵押后又出售给他人,或将已出售的房屋又进行多次抵押,骗取受害人大量的钱财,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三)售房者收受购房人部分房款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又将房屋售予第三人。此种情况表现为售房者与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购买者仅付了部分购房款,未办理过户手续,便搬入房屋中居住,推拖给付尾欠的房款,售房者又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第三人因不能入住房屋而发生争议。如刘某有一套房屋出售,与王某进行洽谈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一部分房款就住了进去,但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刘某多次找王某讨要剩余房款,但没有结果,刘某便将这套房屋又卖给了李某,并为李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李某多次要求王某腾房,可是王某称房子是先卖给他的,房主刘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是无效的,因此拒绝腾房,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四)开发商将未出售的房屋抵偿他人欠款,受偿者又将该房屋重复抵偿或转售于二人或二人以上。一些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因资金不足,便采取赊欠他人材料款进行施工,工程即将竣工时因无资金偿还欠款,便用楼宇抵偿欠款,由于监管不严,出现了已顶偿的房屋又重复抵偿或出售的现象。如宁安市某建筑总公司将其开发的一栋房屋抵帐给施工人李某,因李某欠褚某钱,李某又将该房屋顶偿给褚某,建筑总公司协助李某给褚某出具了售房票据。但李某还欠赵某钱未还,赵某向其索要欠款,李某又找到建筑总公司,称该房屋未顶偿给褚某,现应顶偿赵某,并为建筑公司写了褚某的售房票据作废的声明。建筑总公司便与赵某签订了售房合同,并又重新为赵某出具了售房票据,现该房屋已被褚某实际居住,赵某已无法取得房屋,便将该建筑总公司诉至法院。
 
房屋重复出售的原因是什么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多卖、先抵押再出售或先售房后抵押等现象严重损害了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纠纷等事件不时出现,此种情况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尤为突出,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和诉讼。多数情况下,开发企业只是违规操作,尚有偿债能力,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尚可获得救济。但有的开发商将房屋重复出售后卷款而逃不知所踪,或者已将款项挥霍罄尽,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无力偿债。
 
(一)开发商牟利的原因。房地产业几度升温,使不少不法开发商更加看到该行业潜在的巨大经济利益,在强烈的趋利心理支配下,他们置法律不顾,挺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一房多卖、预售商品房不开据正规发票等手段,骗取购房者的钱财,给国家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无预算资金的情况下,仓促开发房地产项目,工程上马后,因资金严重不足或根本无开发资金,而骑虎难下,欲罢不能,便采取一房多卖、一房多抵“空手道”的欺诈方式骗钱,从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职能部门监管混乱。我国房地产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蓬勃发展起来的一支朝阳产业。由于职能部门的职能、体制、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在房地产监管方面存在管理不严、权责不明的问题。一是资质认证不严。有些房地产开发商根本不具备开发房地产应具有的资质条件,却轻而易举地领取了资质证,公然运作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可见政府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资质审查中,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二是企业注册资金不实。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在申办企业时,搞虚假出资。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这些虚报的注册资金大肆吹嘘其“实力”,致使购房者对其实力雄厚的假象难辨真伪,甚至深信不疑,以至不少购房者不加思考就购买“楼花”,最终上当受骗。
 
(三)房地产的预售监管不力。审批房地产业的预售许可证把关不严,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项目法定的配套费用未付或者还是“楼花”、“未封顶的在建楼”时,房管部门便发给开发商预售许可证,任其“挖地”叫卖,每售一套房也未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审核备案。有的开发商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督促办证。(四)开发商、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知识匮乏,及消费者自身也存在一定因素。我国房地产成为一项产业的时间不长,相关房地产方面的知识对开发商、购房者来说是一个新鲜的领域,开发商、管理部门要想熟知多如牛毛的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是一件“不易”的难事。在现有的房屋出售时,出卖人一房多卖往往发生于第二个买受人出价较高,出卖人的目的在于追求高价。由于消费者对房地产知识淡薄,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消费者没有对房产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往往会被开发商的夸大宣传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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