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界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嘉兴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关键要看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
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