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行使哪些职权
无锡律师解答:
清算组行使的职权如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强制清算程序中主要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一旦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受到限制,公司不得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成立后,公司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应当停止,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在清算结束前并没有终止或消灭,清算中的公司并未丧失其法人主体资格,只有清算中的公司才是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清算组只不过是清算中的公司临时机构而已,执行以清算为目的的事务。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