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是否成立
石家庄律师解答:
原告周某和被告某钢材公司尽管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协议,但被告某钢材公司将原告周某销售的木炭已过磅,并出具了过磅单给原告,在经公司化验检测合格后,并将木炭用完,即是原告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双方事实上存在了买卖关系,而被告作为买受人,已经受领了标的物并检查过磅后将标的物用完,还没有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