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机构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长沙律师解答:
涉外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需要有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还需要有仲裁协议。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中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没有写明的应达成仲裁补充协议。鉴于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较小,涉外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就订明仲裁条款。作为中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尽量选择在本国或本地的仲裁委员会。这样不但联系方便,而且对仲裁适用程序、适用法律等一般了解多一些,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研究了解仲裁法律知识,熟知仲裁的各项程序以及适用的法律,以便及时充分地做好准备,争取仲裁的主动权。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充分举证;《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就是说,举证的义务在当事人,仲裁庭只有在认为有必要时才自行搜集证据。
【法律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受案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