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担保债权?
福州律师解答:
无担保债权相对于有担保债权而言。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指在债权上未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形式)的普通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