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2021年12月03日14: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哪些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潍坊律师解答:
 
下列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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