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遭遇价格欺诈可以请求赔偿吗

2021年12月07日16: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消费者遭遇价格欺诈可以请求赔偿吗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案情经过】
 
华律网
 
2009年12月16日,王某去某超市买了一袋泰国香米,货架上的标签标价为5.6元/公斤,结算时却成了8.62元/公斤,每袋净重为1.86公斤,商场收了他16.04元,多收了5.62元。一瓶洗洁精标签价为4.9元,结算时却为6.9元,多收了2元。
 
在第一次购物之后,王某并没有多留意。2010年2月17日,他再次来到该商场购买1袋荞麦米,价格为5.9元/袋,6袋绿豆,价格为8.9元/袋。结账离开后,他才发现7袋食品中的荞麦米和5袋绿豆过了保质期。随后,王某找到商场的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小票要求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商场方没有理会他。几天后,他来到商场找到两袋超过保质期的荞麦米和绿豆,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消协对王某的举报予以认可。但经消协两次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
 
王某认为,商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2010年4月,他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其多收的7.62元以及购买过期食品的50.4元,并赔偿因商场欺诈行为导致的原告损失116.04元(即按商品价格58.02元的两倍赔偿)。某超市认为,出现价格不符的问题系工作失误,并不是故意造成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商场的欺诈行为成立,遂判令超市赔偿王某人民币116.04元。(即增加赔偿一倍的钱款)
 
【法律解读】
 
何为“欺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违背真实意思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的要素中要求当事人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主要表现形式有: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混淆销售处理商品、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谎称价格诱骗交易、质量与价格不符、假冒政府价格。
 
消费者在碰到上述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即与经营者协商,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从而平息争议。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保存好所购商品包装盒、说明书等,尽量使之完整无损;二是要携带好商品的发票以作为购物凭证;三是可先打电话到商店交涉,约好时间后再前往;四是要实事求是,所提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五是要注意态度,经营者肯退赔则退赔,万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也不要吵闹,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2、向消协投诉。消费者在投诉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投诉前最好先同经营者交涉、与经营者协商失败后、再向消协投诉。二是要写书面的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商品的名称、牌号、型号、出厂日期、价格;商店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生产厂家名称、电话、地址、邮编;购买商品日期、损失价值。三是要把发票复印件一并附上。四是投诉可直接递当地(区、县及市)消委会,如商品额值较大、问题较严重或当地消协未能解决的,也可向上一级消协投诉。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所谓申诉,即市民对有关的问题向国家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的行为。消费者申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消费者在产生消费权益争议后,应分别按照不同情形向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诉的手续与投诉大致相同。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所谓仲裁,即由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行政等争议作出裁决。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多为经济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分。消费者权益争议属民事诉讼。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可以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最好多注意如下一些事项:
 
1、注意票据的保存
 
在涉及消费者纠纷的诉讼中,“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些不法商家为欺骗消费者,往往在双方交易中不提供商家的真实情况及所售商品的有关证据,使消费者吃亏后却又有理讲不清。而要避免这一点,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物或接受服务前后的各种证据。主要有:票据、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修卡、厂家承诺、警示标志等。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如果持有上述证据,进行投诉或诉诸法律时就会主动得多。
 
2、这些时间要牢记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家用电器、摩托车、自行车、钟表、电子琴和缝纫机等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即“三包”)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规定内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请记住维权时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同时消费者还要记牢“1、2、7、15、30、90”等数字。“7”产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产品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90”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维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30”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1和2”因消费维权形成纠纷,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算起;伤害者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能证明是由侵害行为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算起。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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