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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对于违法行为是否免责

2021年12月08日11: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保险合同对于违法行为是否免责

 
长沙律师解答:
 
一、保险合同对于违法行为是否免责
 
保险合同对违法行为是不是免责,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如果约定对违法行为免赔的,出现违法行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事故赔偿的方式
 
1、损失赔偿方式。这种方式在计算赔款时,取决于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两个因素。不论是否足额投保,也不论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是否相符.一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时的财产实际价值赔偿。
 
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方式在计算赔款时,如果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一致,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其差额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应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比例赔偿。
 
3、限额赔偿方式。亦称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这种方式普遍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只在规定限额内负责赔偿。这是对农作物达不到一般正常产量提供保证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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