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的许可怎样进行
发表权的许可需要签订许可合同。
发表权简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般认为,发表权不仅包括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应当包括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他人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的,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一件作品被非法发表以后,任何人不得以作品已被公开为理由,对作品进行任何利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
一般认为,发表行为的成立应具有两个特征:第一,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第二,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的事实,包括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发表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让公众了解认识其作品。如果公开不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仅仅面向特定人进行的,不能构成发表。
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出版、表演、播放等书面方式,也可以是讲授、朗诵等口头方式,还可以是在网上发表等电子方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尚未发表的作品,应推定该著作权人已同意他人以这一特定的方式发表其作品,否则作品的使用也无法实现。
发表权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