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吗
广州律师解答:
发表权是一次性行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尽管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
1、着作财产权转移应当推定作者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发表权通常不可能单独行使,需要和其他着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