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依据和面临的障碍
1、实行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2、实行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部门法依据正在完善,现行制度的缺陷有望被克服,不可否认,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尚不成熟,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消费者诉讼前提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由于《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公众利益遭受侵害时就变的力不从心,但现行法律毕竟已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实体法和诉讼程序环境,只要对传统诉讼进行必要改革,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其次,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加为我们推行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强大动力,从“王-海现象”到“朱*翎跨国起诉雀-巢转基因食品案”再到“李-刚起诉全国牙防组案”,我们可以看到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尽管这些个体诉讼难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普及,毫无疑问将是我们推行公益诉讼的强大动力。第三,消费者团体的增长奠定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基础,很多消费者团体特别是我们消费者协会,已经拥有了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这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实行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障碍
虽然我国在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行性,但现实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纠纷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而受害的消费者往往选择忍气吞声,究其原因是在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消费争议解决途径中,理论上只有诉讼是最权威最终最有力度的方式,而我国消费者诉讼制度尚存在不少缺陷,主要包括原告起诉资格障碍,判例的效力障碍,法律责任制度缺陷,诉讼费用承担等等,因此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将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