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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能否有补偿

2021年12月09日14: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能否有补偿

 

盐城律师解答:

一、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能否有补偿
 
居住权没有补偿,居住权的设立是免费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会消失吗以及可以转让居住权吗
 
1.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居住权不可以转让。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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