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有效的自书遗嘱呢
订立自书遗嘱的法定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威胁。迫或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以及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不是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4、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要注意的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遗书”内容系利用电脑打印而成,而非用笔书写形成,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