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表现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处理的依据,在遗产处理时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的,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附属人身性质,但并没有突破民事合同的范畴,其效力的界定应当考量是否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另外,扶养人如果为非自然人时则应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等条件。
另外,协议中扶养人依协议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影响协议持续效力和最终效力的关键性因素,也决定了扶养人最终取得遗赠财产的多少。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是以其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而不单是以有遗赠扶养协议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