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伪证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有构成伪证罪的问题。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则不按照犯罪处理。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了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具体讲包括侦查(预审)、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等刑事诉讼活动。
2.构成伪证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共四种人。其中,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在实践中,记录人一般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指派或聘请,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或者本国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人。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定这四种人提供伪证的,依法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3.只有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提供伪证的行为才构成伪证罪。也就是说,构成伪证罪,只限于对与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如果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无关或者没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不构成伪证罪。